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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2018-12-25 10:35: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南昌12月25日消息(记者范存宝 见习记者于子敬)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税制将全面实施。24日,江西省税务局联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情况。

据悉,新税制的全面实施,纳税人可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00元/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3600元/年(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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