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昌11月13日消息(记者范存宝 见习记者赵小羽)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发布了《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13日上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办法》的相关情况。
据介绍,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近几年来,江西省积极探索,初步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研发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遏制重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办法》是江西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中的省政府规章项目,由原省安监局牵头拟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由省政府审定。《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隐患的分级和判断标准、政府和部门职责、举报和奖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全面检查、专项排查、日常安全检查、承租承包管理、事故隐患处理、复查验收和信息管理。三是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检查规定、现场处理措施、恢复生产管理、信息和信用管理。四是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成果,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创新了包括事故隐患分级制度、特殊事项专项排查制度、涉多主体责任明确制度、灾害预警制度、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制度等十七项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