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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官法”修订草案二审 删除法官检察官可兼职规定(2)

2018-12-24 08:00: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二审稿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将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二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二条分别修改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加强职业保障明确保护措施主体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鉴于此,“两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一是,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在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分别增加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表述。二是,将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的“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的“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调整充实到总则中规定。三是,将法官法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是,在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检察官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关于惩处对法官、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中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细化侵害法官、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稿对关于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作出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因依法履职,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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