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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养狗令”:违规受罚两次以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3)

2018-11-27 11:31: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聚焦物业收费难

物业费标准可每3年调整

物业公司擅自上涨物业费,小区多数业主都不同意,区房管局出面调停依旧争执不下。

武汉市江汉区阳光北苑小区的困境是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难的一个缩影。

5月28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20位听证陈述人共同要求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从根源上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制定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新修订的《条例》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投诉电话等信息。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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