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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养狗令”:违规受罚两次以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2)

2018-11-27 11:31: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违反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聚焦社区停车难

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283万辆,远超曾经设计的230万辆“保有量红线”。

与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相比,相对滞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人车矛盾激增,因停车引发的“全武行”在社区不时上演。

如何破解停车难这一社区治理痼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为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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