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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018-10-27 03:21: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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