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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多发 景区旅游安全亟须完善立法(4)

2018-11-26 07:30: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李良义看来,游客安全意识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旅游对于游客是一个放松的过程,所以大部分游客对旅游安全总是存在侥幸心理。

郑向敏发现,很多景区虽然有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但安全教育大多只是形式,只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并没有真正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所以,真正的安全教育制度落地很困难,例如前段时间颐和园发生的火灾。

李良义认为:“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是明显的因素之一。一方面,旅游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具有滞后性,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又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特殊旅游项目未能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另一方面,安全管理制度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

安全监管亟需制度化保障

实际上,旅游安全已经是旅游主体的法律责任。

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部法律以专章的方式规定了旅游安全问题。

旅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2016年9月,原国家旅游局公布《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对于旅游安全,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李世宏说过,旅游是综合性产业,旅游安全需要群防群控,需要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用力,而部分基层地区存在旅游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清现象,旅游、公安、交通运输、食药监、质检、卫生以及安监等部门对旅游安全的监管责任尚未理顺,旅游安全权力和责任清单缺乏,出了事,大家都想当“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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