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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驶中公交车安全如何定罪量刑(3)

危害行驶中公交车安全如何定罪量刑(3)
2018-11-12 06:31:00 法制日报

针对乘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权,或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则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的罪名。此外,立法时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与会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注意义务高于乘客和其他人,有义务采取足够的措施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

胡云腾建议,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席等高危行为擅离职守的,可以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公共运输安全标准有待提升

“该出手时就出手”,遇到有人对司机大打出手怎么办?多位法学家给出这样的建议。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花乡法庭庭长魏亚南说,司机和乘客对骂或司机开斗气车,不是两个人之间的恩怨,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乘客勇敢地站出来,是法律应有之义,应加强对这种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公交车司机受到攻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应得到承认。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审判教研部教授胡田野说,民法未规定公民的见义勇为义务,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这种鼓励要通过司法体现出来。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第一车队安全副队长邢晓明说,公交车上有“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这4条适合所有人。

与会者认为,公交公司应加强驾驶员情绪疏导,对他们的心理应给予更多关怀。同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职业的人要采取不同方法加强普法教育,让“袭击承载着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的行为是严重犯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成为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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