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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驶中公交车安全如何定罪量刑(2)

危害行驶中公交车安全如何定罪量刑(2)
2018-11-12 06:31:00 法制日报

严学万说,此类案件犯罪行为人年龄比较大,往往因坐过站、车费等小事与司机产生矛盾,临时起意没有预谋。行为人有自首行为,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大部分案件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特别大。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颖男介绍说,沈阳公交车上的视频监控较清晰,案件过程记录得相对完整。此类案件多为坐过站或投币不对引发的矛盾,行为人多为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人身伤害基本是轻伤以下,有的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洋介绍说,近3年,丰台区法院审理了1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6件与机动车相关,其中有3件与公交车相关。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郑爱丽是名律师,已担任10年公交公司的法律顾问。她说,以往还出现过酒后打骂公交车司机或拿公交车司机撒气的情况,公交公司设有服务处,处理涉公交车司机的投诉。很多矛盾中是让公交车司机忍一忍,或由公司给司机发放委屈奖,或者双方都教育一下,以服务纠纷的形式化解了。

罪责刑相适应量刑综合考量

近些年发生的殴打公交车司机或强行驾驶车辆案件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目前,法官定罪量刑普遍会考量打击公交车司机的部位、力度、车速、路段、造成危害的情节等综合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说,对抢夺方向盘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检察官会考量主体过错是单方伤害行为还是双方互殴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车载人员数量,乘客的行为是挑衅还是阻止司机危险驾驶行为、司机是否放下高速行驶的车辆与乘客互殴;是否确实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等。个案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是可能触犯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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