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昊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悲剧,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立法完善等问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公交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纷纷提出建议。
多因小事引发纠纷没有预谋
司法实践中,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并非个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谭勇,就曾审理过一起对公交车司机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清晨,司机左某驾驶着22路环湖公交车正常行驶。老人成某坐过站后,左某没有同意成某停车的要求。
成某要求归还两元车票钱并用力抠投币箱,将投币箱外面的塑胶扯坏。车上的乘客劝了几句,没想到反而激怒了成某,他突然动手拉动司机的方向盘。
左某本能地踩了一脚急刹车,车辆直冲路边人行道,撞上一棵行道树和交通指示牌后停下来。左某的背部撞击到驾驶员座位后面的栏杆上,无法呼吸。另外一位老人被送往医院,CT显示胸腔有积液和淤血。公交车的挡风玻璃、雨刮器、车前的大灯、仪表盘、保险杠都被撞坏,损失两万元以上。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位审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描绘出涉公交车安全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画像”。
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介绍说,2015年至2018年,万州法院共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起,7名涉案人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在40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不高。法院对7案均作出有罪判决,大多数被判处缓刑,1件被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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