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叶昊鸣)记者26日从应急管理部了解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当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于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