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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北京超标电动车主可领临时标识允许上路三年

2018-10-09 09:21:01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市交管局上午发布消息,凡使用不在产品目录内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可从今年11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目前,交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9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现在市民们所使用的各种电动自行车,凡属于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将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可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据警方统计,截至8月底,本市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总量94.3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91.3万辆。同事仍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正在使用。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根据近五年销售情况进行的测算,本市电动自行车(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总量已达400多万辆,且每年新购置的车辆仍保持在50至80万辆左右。

自2013年至2018年8月,全市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约30余万起,其中电动自行车约18.7万起,占非机动车事故总数的60%,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8-20%,共造成1621人死亡,近19万人受伤。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条例》,针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首先建立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公安交管、市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才能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将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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