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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北京超标电动车主可领临时标识允许上路三年(2)

2018-10-09 09:21:01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此外,《条例》还针对临时标识使用、未按规定期限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一定数额罚款等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的牌证、临时标识;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拼、改装行为。

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同步进行了简易修改,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快递、外卖等车辆的管理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其中,完善了动力驱动三、四轮车的管理规定。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目前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工具的行为越来越多,影响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办法》中要求,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1万至5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快递、外卖企业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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