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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迟到撞倒同学家长遭烫伤 法院判决2岁幼儿自担40%责任

2018-08-24 10:36:0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马女士与七田真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意思联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监护职责不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或培训而当然发生转移。本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监护职责。小明参加早教课程迟到,一路小跑自行撞上马女士,导致热水倾洒;且其母李女士与小明有一定的距离,难以防控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小明及其监护人亦应负有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案情及马女士、七田真公司事后的积极处理态度,酌定小明的损失由马女士、七田真公司分别承担40%、20%,小明自行承担40%。

  关于赔偿问题,七田真公司已经与小明的监护人达成有效的口头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小明再向七田真公司主张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马女士和七田真公司不具有侵害人格的故意,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44元,同时判决驳回了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前期马女士已支付的医疗费2065.58元从中抵扣。

  今天(8月23日)上午,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庭,马女士、七田真公司各委托律师出庭。宣判后,各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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