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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迟到撞倒同学家长遭烫伤 法院判决2岁幼儿自担40%责任

2018-08-24 10:36:0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庭审中,各方除提供了《课程协议书》、事发录像、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外,小明的家人还提供了小明头额等部位的照片,用以证明烫伤留下的疤痕;七田真公司提交一段视频,用以证明中心设有禁止在教学区域饮食、喝水的永久性标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课程协议书》明确课程需成年人陪同,监护人负有看管责任,七田真公司不代为履行监护责任;迟到超过五分钟将被拒绝进入教室。

  马女士接完热水从自助饮水区行经教学区前台、换鞋区、儿童活动区到教室外走廊的过程,七田真公司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提示。

  根据视频监控录像,事发时小明的母亲在其身后一定距离,该距离并非伸手可及的安全控制范围。

  2018年7月,小明亲自到庭,经现场体表观察,小明额头已无照片显示的疤痕。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系早教机构教学区教室门外走廊,到该机构上课的学员大多为学龄前儿童,活泼好动是其天性。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陪伴孩子到机构上课的幼儿家长,有能力且应当注意到自己手持无杯盖热水,在随时可能出现天性活泼好动、行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幼儿活动场所,会发生倾洒而致人烫伤的危险。但马女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了危险结果发生,最终不幸使小明烫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七田真公司作为知名早教机构,属于教育培训机构的一种。其为学员及家长提供热水的同时应负有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马女士手持热水从自助饮水区穿行至教学区,七田真公司未对其进行提醒或劝阻,即使其确有相关标识,但仍不能视为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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