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诉称,虽经多家医院救治,自己仍在额头、右眼部位留下疤痕。马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七田真公司作为早教机构,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小明在该公司学习期间受伤,该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小明要求七田真公司和马女士连带赔偿医疗费、整容治疗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7709.58元;同时,要求七田真公司在官网首页及各门店连续七天公开赔礼道歉。
马女士辩称小明受伤源于自身过错及家长未尽监护责任,自己对小明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马女士认为小明索赔数额不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和睦家医院费用过高,相关诊疗属于过渡治疗;整容治疗尚未发生,且具有不确定性,不同意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没有医嘱及支付凭证,交通费未提供票据,不同意赔偿;律师费并非必须支出,伤情不足以产生精神伤害,不同意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田真公司辩称,该公司对烫伤事故的发生表示遗憾,并对小明及其家人表示同情和慰问。但是,公司对小明没有管理义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我公司课程均需家长全程陪同,不存在监护权临时转移。课程协议明确约定,监护人具有看管儿童的责任,我公司员工不代为履行监护职责。我公司与马女士并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协助处理,引导小明用冷水及时进行了冷敷处理。尽管当时从外观看,小明并未造成严重损害,但我公司还是本着负责的态度,陪同前往就医。积水潭医院诊断小明的烫伤并无大碍。事后公司还主动联系小明父母,提供另一方家长联系方式,协助事故处理。我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得到小明父亲认可,双方争议已经了结。小明主张的整容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任何依据,医疗费超出合理范围。综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122号)和《关于在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15]11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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