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损害赔偿磋商机制
《方案》同时提出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两轮磋商或者6个月内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在生态修复过程中,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记者 李泽伟)
央广网西宁3月24日消息(记者张雷西宁晚报记者樊娅楠)青海省西宁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西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西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光明日报讯 记者王瑟 26日下午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的生态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河流优良水质比例位列全国前茅,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辐射环境安全可控
新华社海口2月19日电(记者刘诗豪)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