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出台。《方案》提出,今年起在北京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四种情形将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应当依照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第二种是,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第三种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第四种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方案》。
损害赔偿包括清除污染费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根据国务院授权,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方案》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方案》规定的情形,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央广网西宁3月24日消息(记者张雷西宁晚报记者樊娅楠)青海省西宁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西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西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光明日报讯 记者王瑟 26日下午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的生态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河流优良水质比例位列全国前茅,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辐射环境安全可控
新华社海口2月19日电(记者刘诗豪)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