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要进行问题种类的区分,是属于“大棚房”违法类型还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违规配套设施;是否属于2015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前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全面清查工作,对在集中清查整治过程中发现认定的“大棚房”,各区要严格按照《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认真组织整改,发现一个处理一个,边查边改,“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对于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相关设施,各区要依据《标准》,认真组织整改,建立销账制度。
问题三:借助这次全面整治契机,如何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管理?
一是全面核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对未明确耕地利用红线、双方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土地流转合同要依法依规完善;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受让方不同意完善的,指导出让方直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诉讼解除。
二是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将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温室等农业设施入账管理,按照编码规则对入账农业设施进行编码,实现一村一册、一棚一码,做到农业设施在账在册,编码上棚。同时,要核对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在管理台账上标注图斑号码、图斑GPS等信息。
三是全面落实设施农业备案制度。在设施农业清理整治期间,全市暂停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的有关备案工作,未完成清理整治工作的区不得恢复备案手续。对2015年以后通过备案建设的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尽快补办备案手续。今后,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杨媚(左一)在讲解番茄苗挂吊绳的方法。 胡 虹摄 “老田,看见杨支书了吗?”“在大棚里上课呢。”村民老田往前一指,转身钻回自家大棚。 往前走,是8个蔬菜大棚。掀开大棚的塑料帘,暖意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