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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大棚房”,北京动真格!

2018-06-27 08:31:0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有媒体曝光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六合成观光园擅自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居住屋舍,并包装成“私家农庄”“田园庭院”对外租售,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对此,北京市迅速部署,对其进行了拆除处理,并要求各区举一反三,全面依法彻底拆除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建设的“大棚房”。

然而,针对此事,网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个别人认为,政府拆除“大棚房”属强拆行为,破坏了农业生产,侵犯了农民利益。实际上,在北京市对“大棚房”多年来的整治过程中,这样的声音一直存在。为帮助广大群众正确、理性看待“大棚房”拆除,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农委相关负责人。

问题一:什么是“大棚房”?为什么要拆除?

“大棚房”,顾名思义就是大棚里的房子。一般而言,大棚是种植蔬菜或果品的地方,但一些项目打着建设“阳光大棚”的幌子,违规在大棚内增加了居住功能,故意改变了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与普通违建不同,“大棚房”较为隐蔽。因为大棚表面有一层覆膜,在覆膜之下硬化耕地、搭建房屋,不易被发现。

为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必须全面整治设施农业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这股歪风。

问题二:在整治过程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又该怎样处理?

6月22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市设施农业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7项重点工作,首要工作就是对全市设施农业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底数。

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要进行问题种类的区分,是属于“大棚房”违法类型还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违规配套设施;是否属于2015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前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全面清查工作,对在集中清查整治过程中发现认定的“大棚房”,各区要严格按照《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认真组织整改,发现一个处理一个,边查边改,“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对于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相关设施,各区要依据《标准》,认真组织整改,建立销账制度。

问题三:借助这次全面整治契机,如何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管理?

一是全面核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对未明确耕地利用红线、双方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土地流转合同要依法依规完善;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受让方不同意完善的,指导出让方直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诉讼解除。

二是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将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温室等农业设施入账管理,按照编码规则对入账农业设施进行编码,实现一村一册、一棚一码,做到农业设施在账在册,编码上棚。同时,要核对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在管理台账上标注图斑号码、图斑GPS等信息。

三是全面落实设施农业备案制度。在设施农业清理整治期间,全市暂停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的有关备案工作,未完成清理整治工作的区不得恢复备案手续。对2015年以后通过备案建设的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尽快补办备案手续。今后,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问题四:如何防止“大棚房”死灰复燃?

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一个目标明确、上下一体、部门联动、职责清晰、标准统一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首先,各区要依法依规依责,细化监督措施,明确监管对象,将监管责任层层压实;其次,要全面落实设施农业备案制度、台账管理制度、问题处置制度、惩处制度等;第三,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落实市级季抽查、区级季巡查、镇级月检查、村级日巡查,确保覆盖涉农区、涉农镇(乡)的所有设施农业。最后,对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补贴严格把关,严格监管。

还要加强宣传,建立耕地红线意识。对2017年以来设置的有关警示牌等进行全面检查登记,查缺补漏。在设施农业园区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公告等,提醒生产经营主体和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租售、购买“大棚房”。同时,村级要与设施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记者 李庆国 芦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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