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法院查明案情。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或应诉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将由同级政府或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上述规定的具体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精神。上述规定目前仍在公示期,时长为一周,公示期内均可征求外界意见。文件正式颁布后,将立即在武汉市辖区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