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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罚息或“名存实亡” 法院发文力挺持卡人

2018-06-11 13:46:0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也就是说,以后遇到这种纠纷,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并提出要按未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法院应支持。即使办卡时双方有约定,但是持卡人已还款9成以上,主张按未还部分计算利息,法院也应支持。

然而,信用卡新规出台并不意味着“全额罚息”结束。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瞿丽红表示,目前,信用卡违约现象特别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在处理时也让银行很头疼。所以银行往往在信用卡条款制定时尽量保护自己,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表述强加进合同条款之中。

此外,信用卡借贷利率规定空白也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弥补。征求意见稿指出,持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或者是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部分或将不用支付。

这个规定与民间借贷的相关利率规定一致、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制定的利率未超过24%就是合法的,超过36%是不合法的,在24%和36%之间的,如果已经支付了再要求银行返还是不可以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涉嫌诈骗罪

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银行等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

然而,信用卡给人们带来不少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人动起了歪脑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新闻屡见不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数据,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缓慢上升。2016年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3.8%。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占到80%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在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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