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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9)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9)
2018-05-14 21:46:07 新华网

  七、正当程序和证据问题

仲裁庭在正当程序和证据方面没有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实践,影响公正审理和裁决。

(一)仲裁庭未遵循正当程序

仲裁庭就若干重要问题得出的结论缺乏必要推理;任意解释《公约》文本或篡改中国政府文件;未适当叙明理由即允许菲律宾变更诉求。

仲裁庭的组成在地理区域、文明和法系上代表性不足,特别是缺乏来自亚洲国家的仲裁员,导致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对亚洲文明、外交和法律传统以及其他地区因素的认知和考量,导致对有关问题作出错误的裁定。

仲裁庭对有关程序问题的处理充斥着双重标准和自相矛盾之处,丧失应有的公正性。

(二)仲裁庭未尽到《公约》附件七第9条要求的查明事实的责任

仲裁庭对证据问题的处理与国际司法实践不符,在处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力等方面存在诸多谬误和瑕疵,包括:替菲律宾查找关键证据;在时限外允许菲律宾多次提交补充证据;指定专家时间过晚、程序不透明等;刻意降低证明标准;基于缺乏相关性、实质性以及证明力不足的证据,错误认定相关岛礁的地位,错误定性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等。

  八、仲裁庭错误百出,裁决无效,冲击国际法治

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明显没有管辖权,越权管辖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解释和适用法律,对重要事项作出裁定但没有“叙明其所根据的理由”等,属于枉法、错误裁判。

仲裁庭枉法裁判冲击国际法治,越权管辖引发“司法扩张”担忧;侵害国家领土主权原则;贬损一般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将危及有关国家根据一般国际法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否定习惯国际法上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将危及拥有远海群岛的大陆国家的合法权益;肆意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规定,将危及岛屿所属国的合法权益;越权管辖,枉法裁决,“司法造法”,损害 《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公信力,影响《公约》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解释和适用《公约》时,仲裁庭断章取义,篡改和歪曲《公约》的缔约原意和精神,打破了《公约》规定和缔约国之间的利益平衡,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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