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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8)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8)
2018-05-14 21:46:07 新华网

仲裁庭错误地将《公约》第192条、第194条第1款和第5款的规定视为结果义务,依据可信度存疑的“专家报告”,认定中国违反《公约》有关规定,无视中国在促进南海环境保护合作方面的努力,无视各国对于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自由裁量权。

(四)仲裁庭将中国在美济礁上的建设活动错误认定为在菲律宾管辖海域进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

仲裁庭错误地将中国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美济礁认定为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低潮高地,错误地将仅适用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公约》第60条和第80条适用于中国在本国领土上的建设活动。

(五)仲裁庭将中国在黄岩岛海域的执法活动,错误认定为一般航行行为,进而错误适用《公约》第94条和《国际避碰规则》

仲裁庭片面截取并孤立看待整个“黄岩岛事件”,将中国维护主权的行动错误地定性为一般航行活动,不加论证地将《公约》第94条直接适用于领海,无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只适用于一般的航行活动,错误认定中国执法船在黄岩岛“领海”海域的执法应适用避碰规则。按照《公约》和国际法,中国执法船舶有权对菲律宾船只“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六)仲裁庭错误认定中国在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建设活动扩大和加剧了争端

仲裁庭不当认定国际法中存在“不得加剧或扩大争端”的一般性、不受具体条件限制的义务,无视中国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的建设活动属于中国行使主权的活动,错误认定中国岛礁建设属于“加剧或扩大争端”,错误认定中国岛礁建设“加剧”和“扩大”所谓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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