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7)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7)
2018-05-14 21:46:07 新华网

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错误认定中国相关活动“加剧或扩大争端”。

(一)仲裁庭错误定性、裁判中国在南海的维权、资源管理和开发活动

仲裁庭错误裁定有关海域只可能是“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仲裁庭在此前提下,错误地将《公约》第77条、第56条和第58条第3款适用于中国在有关海域的维权、资源管理和开发活动,错误认定中国公务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执法,将中国舰船在礼乐滩、美济礁和仁爱礁维权执法活动以及发布南海伏季休渔令,定性为侵犯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行为。仲裁庭在事实认定方面也存在谬误。

(二)仲裁庭妄断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享有“传统捕鱼权”

首先,仲裁庭无视菲律宾第10项诉求所涉事项涉及黄岩岛主权问题,错误地将该诉求与黄岩岛领土主权脱钩处理。

其次,仲裁庭错误地将传统捕鱼权界定为私人权利,错误解读、援引国际司法实践,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2条第3款,未经论证草率、生硬地将传统捕鱼权引入《公约》领海制度。

再次,仲裁庭裁定菲律宾渔民享有传统捕鱼权缺乏事实依据,所援引的材料无法证明菲律宾渔民曾在黄岩岛海域进行“传统捕鱼活动”。

(三)仲裁庭错误裁定中国纵容、保护本国渔民从事有害捕捞活动,以及中国岛礁建设活动违反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

仲裁庭故意将中国在“黄岩岛事件”和“仁爱礁事件”中的维权行为歪曲为“保护中国渔民从事捕捞濒危物种”,未能证明中方所谓的“有害捕捞行为”已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错误适用《公约》第194条第5款。仲裁庭无视中国已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积极履行勤勉义务的事实,错误认定“中国没有针对渔民捕捞濒危物种采取措施”。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