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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校园欺凌法外之地 实施欺凌者必须担责(4)

网络不是校园欺凌法外之地 实施欺凌者必须担责(4)
2018-05-02 14:16:16 央广网

这时,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关键。如果遭到攻击、殴打等暴力行为的直接欺凌,可以提交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书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是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但如果遭受的是像本案中的王女士那样的网络暴力的间接欺凌,由于网络证据具有“即时存有、即时灭失”的特征,且侵权人(欺凌者)多非实名制,易造成现实中收集和固定证据困难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被欺凌者(被侵权人)可以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的证据过程予以详细记录。遇到视频、图像等声像文件,还可以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最终形成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证明的效力被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建议受害方收集保全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或者公安系统查询被告信息,再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牵涉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敏感复杂,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进行综合治理。面对校园欺凌,受害方应坚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河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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