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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校园欺凌法外之地 实施欺凌者必须担责(2)

网络不是校园欺凌法外之地 实施欺凌者必须担责(2)
2018-05-02 14:16:16 央广网

校园欺凌对于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是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且后者更为严重,通常会导致被欺凌者心理留下阴影,并长时间难以平复。这种现象还严重影响学校的风气,干扰学生的正常学习,使他们的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严重的还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稳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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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实施欺凌就必须担责

校园欺凌事件中存在着三大责任主体,即欺凌者(学生)、监护人(家长)和学校(教育机构);还有三大责任形式,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于欺凌者(学生),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欺凌行为的主体(学生)为追责的主要对象,只要实施欺凌的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于监护人(家长)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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