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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校园欺凌法外之地 实施欺凌者必须担责(3)

网络不是校园欺凌法外之地 实施欺凌者必须担责(3)
2018-05-02 14:16:16 央广网

关于学校(教育机构),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是学校、老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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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校园欺凌,受害者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可以协商进行和解、调解。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如果侵权行为不是很严重,双方可尽量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也可以请第三方(学校、公安、法院等)帮助受害一方与对方协商,争取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结果。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其次,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欺凌者(学生)或监护人(家长)的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欺凌者可以要求欺凌者(学生)或监护人(家长)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欺凌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欺凌者(学生)本人的刑事责任。校园欺凌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如果欺凌者符合相关的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则直接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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