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对违纪违法的委员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记者注意到,为落实委员退出机制,北京市政协细化了政协章程中关于委员退出的程序和办法。
《意见》提出,对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决议的,应当撤销其委员资格。
此外,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记者 何强)
声音
要牢牢把握政协章程关于委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坚持优化服务与加强管理并重,提高委员履职能力,激发委员主体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高、履职能力强、作风形象好的委员队伍。——市政协主席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