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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将施行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10万元

2018-03-29 02:25:2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伴随着快递电子面单的普及,用户信息均以数据形式储存,又同时流经电商、快递、派送等企业链条,风险点很多,被窃取的风险大大提升。

对此,《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政府部门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移,”物流行业专家、双壹咨询创始人龚福照称,条例让监管机构担起了帮助快递企业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从原先的事后惩罚,走向努力避免信息泄露的发生。

“如果消费者的信息得不到充分保护,实名制也很难推行下去,”徐勇称,无论是从快递安全还是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讲,快递行业对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护都至关重要。

快件损失用户可要求赔偿

在运送途中,因快件损坏或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2017年8月《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期间,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发现,消费者意见最集中的就是快递丢失、损毁后的赔偿问题,占比达10%。

关于索赔问题,《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消协网站的一则案例显示,一位消费者2016年5月由上海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送达南宁后发现快递的物品碎了,当事快递企业承认此事,但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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