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红头文件”错了怎么办?
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之一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行诉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法院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
江必新指出,规范性文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影响面较大,如果对确有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会造成比单一的被诉行政行为更为负面的效果,必然带来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果确有错误,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