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今天(8日)起施行,全文分为13个部分,163条。新行政诉讼法直面过去长期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突出难题,作出很多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的新规定。行政诉讼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也是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民告官”,哪些可以告、哪些不可以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解释对一系列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问题一:“民告官”,哪些能告?哪些不能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据显示,2015年实行立案登记制当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14年上升了55.34%,比1990年增长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初步缓解,但有的地方出现了诉权滥用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在解决滥诉和告状难的问题上,我们的指导思想仍然是把解决‘告状难’放在重要位置、首要位置。”
《行诉解释》明确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即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这些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江必新分析:“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等于对公民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过程性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要经过调查、听证,还要经过决定,甚至采取其他相关措施……所以国际上通例,最后决定作出之后一起告。此外还有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以及信访办理行为。信访只是在很多时候转办、督办,这些行为相对而言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告它没有太多作用。”
问题二:“民告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行诉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明确当事人的到庭义务。江必新分析,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你造成多少损害你自己最清楚,被告怎么知道你损失多少呢?所以举证责任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分配,行政诉讼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把它具体化。”
依据《行诉解释》,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外,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问题三:如何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江必新表示:“‘告官不见官’,你委托的人在法庭上说话又不算数,甚至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就不了解,这样审判效果会大打折扣。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初步成效。《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同时明确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
问题四:“红头文件”错了怎么办?
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之一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行诉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法院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
江必新指出,规范性文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影响面较大,如果对确有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会造成比单一的被诉行政行为更为负面的效果,必然带来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果确有错误,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