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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英雄郭建民之子被行拘七日 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02-06 01:00: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一份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证明书(肥拘解字【2018】第23号)显示:郭会增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肥乡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1日止),决定书文号:肥公(城)行罚决字(2018)第0045号。

大白新闻了解到,被处罚人郭会增系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原肥乡县)反腐英雄郭建民之子。今日(2018年2月5日),郭会增已经向肥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肥公(城)行罚决字(2018)第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

2018年1月25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肥公(城)行罚决字【2018】0045号)显示:肥乡区农牧局职工郭会增在2018年1月11日到19日分五次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信访,肥乡区信访局有关人员和肥乡区农牧局工作人员多次劝解郭会增,效果甚微。

后郭会增被肥乡区农牧局工作人员接回肥乡。郭会增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信访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文件还显示:根据相关规定,现决定对郭会增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作出的解除拘留证明书(肥拘解字【2018】第23号)显示:被拘留人郭会增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肥乡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1月26日至2月1日止),决定书文号:肥公(城)行罚决字(2018)第0045号。

此外,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肥拘解字【2018】第23号)还显示:该被拘留人现已期限届满。根据《拘留所条例》第30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64条之规定,予以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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