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民告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行诉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明确当事人的到庭义务。江必新分析,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你造成多少损害你自己最清楚,被告怎么知道你损失多少呢?所以举证责任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分配,行政诉讼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把它具体化。”
依据《行诉解释》,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外,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问题三:如何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江必新表示:“‘告官不见官’,你委托的人在法庭上说话又不算数,甚至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就不了解,这样审判效果会大打折扣。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初步成效。《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同时明确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