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强说,与陨石归属争议比较类似的,还有乌木以及天然的黄金块等情况。我国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归属问题,但由于陨石的性质较为特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陨石的属性,孟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陨石属于矿藏,另一种观点认为陨石属于文物。虽然国外及一些国际公约存在将陨石视为文物的做法,但鉴于国内对于文物的固有看法,目前第一种观点在国内是主流观点。但是,从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解释来看,矿藏是不包括陨石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里面也没有陨石这一类。“我认为陨石是通过天体运动而非地质作用形成的,与一般的矿产资源不同,而且其数量极为稀少,很难形成矿藏资源,它只是偶然形成的天外来物,但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和观赏价值,因其稀缺性而具有了较高的价值”。
赵旭东认为,陨石无论被认定为“矿藏”还是“埋藏物”,其所有权都应该归属国家。
“陨石原来是没有权利人的,如果将其认定为‘埋藏物’,按照遗失物的发现原则,应该归国家所有。”赵旭东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则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其实陨石并不是典型的埋藏物,也不属于通常所理解的矿藏,但我认为它跟矿藏的属性更接近。”在赵旭东看来,陨石与矿藏有三个相似特点,“第一,陨石是天然形成的;第二,陨石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第三,在此之前它没有被任何人控制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