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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网购三大陷阱 网购狂欢前请先擦亮眼

2017-11-11 10:20: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陈某起诉要求购物网站应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陈某认为,该购物网站“消费者帮助中心”中“售后特色服务”处显示“售后特色服务仅针对平台自营商品(自营商品指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识为“平台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的商品,此外为第三方卖家商品)”。根据网站中涉案奶粉详情页的表述,涉案产品为该网站自营商品,故该购物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购物网站认为,涉案产品是由第三方经营的,并提交了第三方出具的说明函,该函件显示第三方为涉案产品所在店铺的经营者,该店铺宣传页面及店内各商品展示页面的内容均由第三方上传、维护;店内商品由第三方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涉案产品由第三方发出,该购物网站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不参与店铺的经营。该购物网站认为商品详情页标注平台发货并提供售后是网页标错了,并认为“消费者帮助中心”中“售后特色服务”处显示的描述不准确,因网站目前合作模式较多,对自营的理解还没有及时进行更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购物网站购买涉案奶粉,由购物网站发货并开具发票,可以认定陈某与购物网站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奶粉在宣传网页上写明具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性疾病”等作用,但因涉案奶粉系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等功能,属于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某些企业在所经营的网络平台对某些商品标注“自营”字样,但该商品并不是由经营网络平台的企业直接销售,而是由该企业控股的子公司或其他主体经营,或者实际与该企业无关,仅使用平台的物流链进行配送等。对于如何界定“自营”目前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通常消费者会认为自营就是网络交易平台自己在运营。但是现在一些集团公司出于业务的需求,在集团内部拆分业务范围,虽主观上无恶意,但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无法确定实际的供货方。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自营”的概念没有向消费者进行说明,那么法官会按照消费者通常情况下的理解来进行认定。为了避免因此引发纠纷,法官建议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自营”商品要加强管理,客观准确界定“自营”概念,并在网页上进行明示,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

本报记者 丁 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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