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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网购三大陷阱 网购狂欢前请先擦亮眼

2017-11-11 10:20: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网购狂欢前 请先擦亮眼 ——北京二中院以案说法揭示网购三大陷阱

一转眼,“双11”网络购物狂欢节又到了。很多消费者早已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准备趁着“双11”多占商家点便宜。可是,如果您了解过法院审理的“双11”促销季网购纠纷案件,就会发现,便宜真没那么好占!网购狂欢前,请先擦亮眼!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辖区一大型物流中心一片忙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辖区一大型物流中心一片忙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10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会上了解到,“双11”这样的特定促销季正是网购纠纷的高发期。从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案件来看,“双11”期间主要有三大陷阱需要消费者提防。

陷阱一

任意夸大商品功效

虚假宣传实施欺诈

李某从某网店买了腰椎治疗仪一台,并支付货款1094元。涉案商品的网页详情上宣传该产品是“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成功治腰椎 牵引+理疗 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专业治疗仪”“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康复案例——100万老腰椎康复真实记录陈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涉案商品拥有注册证为粤食药监械(准)字的医疗器械编号,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腰肌劳损、关节炎、肩周炎、风湿痛的辅助治疗,产品标准为YZB/粤0615-2011《低中频多功能治疗仪》。李某认为网店的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店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也有类似规定。该网店对涉案商品的广告夸大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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