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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辞职2个月又被开除 法院:单位支付延期风险金

2017-10-31 16:22: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银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称沈某直接经办或管理的13名客户存在贷款逾期情况,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争议双方劳动合同自该行作出开除决定之日解除;该行不向沈某支付5.8万元风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沈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所在单位寄送了辞职报告。沈某在单位工作至2016年7月27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7月28日起解除。银行未能提供曾经书面告知沈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故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银行于2016年9月26日对沈某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无效。

至于银行主张因沈某直接经办或管理的13名客户存在贷款逾期情况,但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不良贷款均形成于2016年、沈某具有工作失职致使银行严重损失的事实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银行要求扣发沈某延期支付风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沈某要求银行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自2016年7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银行开除决定无效,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沈某支付扣除的5.8万元延期支付风险金,并为沈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银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徐振宇 古 林)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银行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南通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徐烨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既尊重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又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管理权。根据银行业及该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对资产业务人员在离行前应当接受尽职调查,是银行业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资产业务人员应当遵守的岗位职业要求。但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离岗调查并进行行政处分,应当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用人单位确因工作必要,需要劳动者延期离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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