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刑诉法中虽然规定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却未明确上述情形的详细标准等。2000年8月,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了《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曾就取保候审明确了“9条细则”,但时隔久远,有关规定已跟不上现实生活的快速脚步。
审视“两高两部”最新出台的《规定》,在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上都有突破,尤其对“三个特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公众关切点,均作了具体明确。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少捕慎诉慎押”。
比如,在取保候审对象上,《规定》将“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核心评判标准,有利于防止取保候审“利器”被“藏而不用”,拘捕等强制措施被“扩大化”;在取保候审地点上,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的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给流动人员、外来人口解决了“燃眉”之急;在取保候审程序上,规定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减少对有关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在保证金退还方面,则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有利于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等。
纵观这些“有的放矢”的举措,秉持立法之精神,以最大程度的“自我限权”,避免取保候审权力被滥用,也最大程度地“保障权利”,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便捷,有力防止不必要的羁押,推动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更有效落实。
现代法律演变的过程,是从“义务”到“权利”的演进过程,而这也是文明发展的应有之义。“两高两部”就取保候审发布新规,书就了一个大写的“人”字,凸显了人本情怀,也树起了法治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