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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新规,精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两高两部”就取保候审发布新规,书就了一个大写的“人”字,凸显了人本情怀,也树起了法治的威严。

取保候审又出台新规。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等等。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5种强制性措施之一,这部法律用了7个法律条款的篇幅,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以及保证人的义务”“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等。

“两高两部”发布的最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立法规定,不仅增强了取保候审的规范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也用体贴入微的规定,体现“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客观而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看重取保候审的强制色彩,却忽视了这种刑事措施被赋予的“人本”基因。相比起刑诉法中规定的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取保候审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要弱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拥有更多人身自由,他们对刑诉活动的配合度、服从度也更“自觉”。

对于司法活动而言,这种有条件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减少了用于在押人员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减轻了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诉讼资源。

问题在于,相比起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姿,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还比较抽象。比如,关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义务,刑诉法明确了“三个特定”,包括“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但何为“特定”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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