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移送起诉的互涉案件,可以依职权并案处理,注意做好补查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互涉案件的移送起诉进度,符合并案条件的,在分别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并案处理。需要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同时将案件分别退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并统筹做好程序衔接。符合自行补查条件的,经与监察机关沟通一致,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
(四)多措并举,依法处理行贿违法所得及有关不正当利益,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以及与行贿犯罪有关的不正当利益,应当通过监察执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依法综合运用予以处理,确保任何人不能从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河南高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医药领域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认罪认罚财产刑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对医疗药品等重点领域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从宽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及适用刑罚,从提高违法犯罪经济成本上进一步遏制行贿犯罪,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