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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15)

(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及时查明行为人违法所得及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情况,依法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刘某富通过行贿承接了雅安市19个重要交通道路工程,涉及该市重点打造的川西综合交通枢纽,获取了巨额利益,又在工程建设中通过非法采矿获取更大的非法收益,应依法严惩。为依法追赃挽损,监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查明刘某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共计96.292万元。二是监察机关在受贿行贿一起调查的过程中,查明刘某富通过虚增连砂石用量等方式,在刘某东的帮助下,从市政公司处非法获利1256万余元。三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大协作力度,促使刘某富主动退缴859万元。四是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在法院判决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96.292万元以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依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严格落实线索移送、职能管辖等规定,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或建议有关部门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形成惩治腐败工作合力。对于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中发现行贿犯罪线索的,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线索,共同做好线索移送工作。特别是针对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的行贿犯罪,应当建议依法严肃查处,精准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二)监察机关办理互涉案件承担为主调查职责的,要统筹组织协调调查、侦查工作,形成反腐败合力。为主调查的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统筹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协调调查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适用、协商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办理互涉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以便监察机关能够及时全面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相关办案单位应注重形成合力,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确保互涉案件在办案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做到统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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