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严查办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办理行贿案件时要突出重点,对医疗药品等民生领域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竭力腐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行贿犯罪,要依法从严予以打击,切实推动有关行业顽瘴痼疾的整改,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二)全面考虑行贿犯罪事实、情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追究行贿犯罪时,检察机关要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动及时与监察机关做好衔接,对证据的收集达成一致意见,完善证据体系,切实提高依法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既应突出依法从严打击的工作导向,也要注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依法准确认定各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贿赂犯罪查处的惩治与预防效果。
(三)要注重对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切实增强办案效果。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的根本原因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犯罪案件办理中必须注重综合治理,在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高度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针对性地提高行贿人的违法犯罪成本,遏制行贿利益驱动,从根本上预防行贿,最大化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