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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应届生骗领49万人才补贴 46人被训诫 1人获刑(3)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

案例一

姜某故意伤害案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1994年10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何某,男,1978年9月出生,农民。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日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查实案情,厘清原委。

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到纠纷路段实地查看,调阅双方民事纠纷诉讼卷宗,与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双方纠纷积怨产生的前因后果及争议通道的权属问题,倾听双方诉求,了解双方“心结”,针对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二)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和解。

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纠纷通道归属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在检察机关协调下,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通道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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