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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生人口断崖式下降 人口形势极为严峻(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保障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发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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