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某的窑场为其务工,被拖欠工资11.8万元,刘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郭某诉至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法院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分3次结清所拖欠的工资,但郭向刘某实际支付9800元后,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刘某向睢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某拒绝履行,法院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
眼看被拖欠的10.82万元工资及迟延利息没有着落,刘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向睢阳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受理,并决定对郭某逮捕。
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睢阳区法院院长张慎祝介绍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存在自诉与公诉交叉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侦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不能及时启动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自诉,并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确存在有侵害事实的,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
郭某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其为自己的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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