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劳务报酬1249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某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中原区法院院长赵洪印解释说,与传统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呈现出低成本和高效率等特点,能够实现速裁速调,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农民工能够通过诉讼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以最小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拖欠29人工资34万
起诉立案半月宣判
被告人王某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经营者,其所在的工厂聘请李某等人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共累计拖欠李某等29名工人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
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向该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7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仍不支付,随后人社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迫于压力,王某给付李某3万元,余款仍未付清。虞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王某刑事拘留后,其家人支付李某等人19.5万元,李某代表工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虞城县检察院将该案诉至虞城县法院后。法院当天立案,当天分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从受案到审结仅用了14天。
虞城县法院代院长陈晓辉说,有一些企业老板错误地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犯罪。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但法律同时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即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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