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陈案,港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这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姓疑犯的案件,特区政府表示并不同意。港府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姓疑犯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过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乐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今年3月更是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不获正面回应。对台方至今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
港府称,强烈反对台方妄指陈姓疑犯自愿自首有政治图谋。由始至终,特区政府皆尽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也认为陈姓疑犯这次顿悟,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特区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
这份声明发出后,台湾方面陆委会副主任邱垂正接受台媒采访时称,若陈嫌从此逍遥法外,恐将有逃亡、串证、湮灭证据之虞;港府若不提供相关卷证资料,也将使案件无法顺利侦办,司法正义无法伸张。若导致这些后果,港府必须负完全责任。
台当局再发限制:不准搭台籍航班来台
陈同佳早前表示愿到台湾“自首”后,20日,台湾“移民署”以污蔑港方“政治操作”且“未提供案件的在港证据”等为借口,将陈同佳和劝陈自首的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管制“入境”。
昨天,相关方面又公布了新限制。据台媒报道,台“行政院长”苏贞昌22日在“立法院”受访时称,“只要陈同佳一出现在台湾境内,一定会逮捕”。若他真的搭飞机来台,他一下飞机,“我方将立刻以通缉犯身分逮捕,解送士林地检署归案”。
他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免外界产生“台湾拒收杀人犯”的误解。
但在报道中,台媒提到,陈同佳已经被移民署在系统上注记“不核发登机证”。届时陈同佳将无法搭乘台籍航空入台,包括华航和长荣等航班。
另一方面,如果陈同佳非要搭乘非台籍航空公司班机,或以非正式管道赴台,他会因具通缉犯身份,在入境时被逮捕。
陈同佳愿到台自首 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案件系发生于去年的“陈同佳案”。港媒报道称当事人陈同佳将于23日出狱,还引述消息称陈原则上同意到台湾自首,同时不希望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