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人员介绍,除了张常明供述中承认的由其直接“资助”的128万元外,其余的钱都是梁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上了张常明后,用他手中的权力换来的。
2013年,梁某要在祁阳买房,张常明应梁某之请,亲自给房地产老总郑某打电话。最终,梁某看中的一套市价70余万元的房子,被“优惠”了14万元之多。
不仅如此,张常明还纵容梁某打着自己的旗号招摇于市。2012年至2016年案发前,张常明利用其担任祁阳县委书记、永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梁某的朋友李某在承揽工程、增加工程造价等方面打招呼、谋取利益,而梁某则5次收取李某“好处费”合计61万元。因为有了和张常明的特殊关系,梁某得以大肆敛财。最终,梁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
梁某在亲笔书写的交代材料中写道:“我或者我的家人确实没有投资、入股过李某所做的项目,具体的事,李某没让我做过什么,他也知道我做不了什么,实际上就是他送给我们的钱。不过我和李某是朋友,帮李某在张常明面前讲讲好话,我觉得自己好像也参与了,分一点红是正常的,而且李某做的这些事情都是通过张常明关照的,张常明也知道是李某在做生意,李某给得很自然,我也没意识到这是违法的。而且我一开始跟张常明说我收了李某的钱,张常明知道后也没说什么,以后的钱,我也就都收了。我不是一个视钱如命的人,一开始我不懂法,要是知道这个后果,我肯定不会要他的分红。”
对于梁某交代的这些情况,李某也表达出了自己的意思。他在供述中坦诚:“我没给张常明送过钱,因为他是领导。 如果我直接把钱送给张常明,他收或不收,以后和他见面都会比较尴尬。 我2010年就知道梁某是张常明的情人,我给梁某送钱其实也就等于感谢了张常明,感谢他对我的关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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