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为,截止2015年12月案发,于新壮和孙文荣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6924.47万元,另有玉石、字画、象牙等物品共计1428件,购物卡和购物券一宗,二人对家庭财产中人民币3276.81万元及玉石26件、字画136件、购物卡和购物券一宗不能说明来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实为,2015年10月,在于新壮被“双规”后,孙文荣明知存放于荣成市某小区家中及车库的玉石、字画等物品系于新壮犯罪所得,为帮助于新壮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孙文荣就上述物品给王某出具借条,教唆王某向办案机关提供虚假证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新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明知对方系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对象,仍以单位名义向对方索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孙文荣明知涉案字画、玉石等物品系被告人于新壮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企图帮助于新壮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孙文荣利用被告人于新壮的职务便利,伙同于新壮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孙文荣利用于新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身犯数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新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文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不认罪悔罪,均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北青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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